【黃星星112初等一般行政錄】評論
NO.469(成立國賠 4 要件): 1.如法律明確規定特定人得享有權利,或對符合法定條件而可得特定之人,授予向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為一定作為之請求權者,其規範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權益,固無疑義(公權力);如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之規定,但依(1)法律整體結構、(2)適用對象、(3)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 (4)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制定法律之規範係為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非僅屬賦予推行公共政策之權限(意即非僅屬反射利益),則個人主張其權益因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而受損害者,即應許.....看完整詳解
【111地特已上♡繼續努力】評論
這題其實C D都應該是錯誤的……C 明顯與釋字469不符
【陳無名】評論
釋字第469號解釋文略以:「法律規...
【tuohuan】評論
釋字469號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符合:行使公權力、有故意或過失、行為違法、特定人自由或權利所受損害與違法行為間具相當因果關係之要件,而非純屬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被害人即得分就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依上開法條前段或後段請求國家賠償,該條規定之意旨甚為明顯,並不以被害人對於公務員怠於執行之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為必要要沒有不作為的裁量餘地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事項規定明確,公務員依該法律規定,對可以特定的人負有作為義務,且已經沒有不作為的裁量餘地時(也就是只能選擇積極地有所作為,而沒有選擇消極地不作任何事情的空間時),公務員仍消極不作為,就會構成怠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