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甲向乙借新臺幣 1000 萬元,以甲所有之 A 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嗣後甲以 A 地為丙設定普通地上權,丙在 A 地上建築 B 屋。債務清償期屆至,甲無力清償債務,乙聲請法院拍賣 A 地,但 因 B 屋之存在,故無人應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聲請法院將 B 屋與 A 地併付拍賣,但對於 B 屋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B)乙得聲請法院將 B 屋與 A 地併付拍賣,且對於 B 屋之價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C)乙僅得聲請法院拍賣 A 地,並無聲請將 B 屋與 A 地併付拍賣之權
(D)乙僅得聲請法院拍賣 B 屋,並無聲請將 B 屋與 A 地併付拍賣之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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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僧 Anos】評論
第877條 營造建築物之併付拍賣權1.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2.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