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依營業稅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保險經紀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向各保險公司收取之佣金收入,自民國104 年起其營業稅應如何課徵?
(A)按特種稅額計算,以 2%稅率計徵
(B)按特種稅額計算,以 5%稅率計徵
(C)按一般稅額計算,免徵營業稅
(D)按一般稅額計算,以 5%稅率計徵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4104
統計:A(118),B(90),C(10),D(7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稅率、計算、房屋稅、海關代徵進口營業稅如何計算:

用户評論

Annie Chen】評論

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公司從事保險業務招攬所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係屬保險業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自101年1月1日起,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適用2%營業稅稅率,並按第4章第2節特種稅額計算規定計徵營業稅。出處: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44/9021003694327549837?tagCode=

Allan Pan】評論

正確答案應該是2%才對,請幫忙改答案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

Mina】評論

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所收取之代理費、佣金及手續費收入,雖專屬本業收入,但因不負擔保險理賠責任,所以不視為保險業之專屬本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