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憲法對於婚姻、家庭與性行為自由的態度為何?
(A) 均給與個別的保障  
(B) 性行為之自由與個人之人格密不可分,縱使衝擊婚姻與家庭制度,亦受憲法保障  
(C) 性行為之自由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D) 刑法通姦罪之規定限制人民的性行為自由,違憲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48031
統計:A(66),B(68),C(570),D(6),E(0)

用户評論

飛雲覆月】評論

這一題是在考釋字第554號: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54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解釋)。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是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