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cture Lai】評論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6-1 條 雇主因故不能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內通知或申請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得於核准所定期限內,補行通知或申請。前項補行通知或申請,就同一通知或申請案別,以1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