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g Ma Liu】評論
教師長期聘任之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
【Lynn Weng】評論
名 稱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第 13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
【郭士榮】評論
教師長期聘任之聘期為:(D)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第 13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 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 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統一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