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依行政訴訟法(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之規定,下列何者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A) 稅捐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為新臺幣 35 萬元之課稅事件
(B) 不服行政機關吊銷證照之裁罰處分
(C) 不服行政機關命應繳納罰鍰新臺幣 20 萬元
(D) 向公務員請求返還溢領薪俸新臺幣 3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48168
統計:A(880),B(5615),C(131),D(87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行為、行政訴訟修法、行政訴訟新制--三級二審--101年9月6日施行

用户評論

Atta Chang】評論

第 229 條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新臺幣六十萬元。 ...

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地特四等】評論

D是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沒錯吧

努力哥】評論

11F,多人按讚是因為,1F很辛苦的找資料出來,不管幫助如何.,我也是給他按讚.努力找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