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慧婷】評論
謝謝樓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6條-1第2項第4款第一款之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算定可供分配直轄市之款項後,應參酌受分配直轄市以前年度營利事業營業額、財政能力與其轄區內人口及土 地面積等因素,研訂公式分配各直轄市。
【Kate Shih】評論
財政收支劃分法§16-1第二項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