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教師有擔任導師的義務,此規定明訂於:
(A)教育基本法
(B)教師法
(C)國民教育法
(D)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04622
統計:A(440),B(4932),C(67),D(1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教師義務

用户評論

【用戶】吳建緯

【年級】高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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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Apple Lin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名  稱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第 17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九、擔任導師。一○、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