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敗不是世界末日,放棄才是】評論
簽訂契約的形式分為「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原則上契約以不要式契約(口頭)為原則,要式契約(書面)為例外。 「要式契約」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仍須依一定方式始能成立或生效的契約。例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所簽訂「書面」的契約。 「不要式契約」不須依一定方式就能成立或生效者。在日常生活中隨時可以看到「不要式契約」,例如甲方對乙方口頭上說:「這100元借給你!」,中間雙方沒有寫借貸證明書,沒有任何書面資料。或是去商店買東西,單純金錢與商品往來,沒有契約書成立,屬「不要式契約」。 所謂要式契約的方式有法定和約定之分,法定要式契約通常是以「書面」、「登記」及「公開儀式」為履行方式,例如契約以負擔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