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國小教師正取(謝謝】評論
已修法改為通過檢定考試後才實習!
【Perng】評論
已經修法囉~麻煩改答案喔(D)師資法 第 10 條 (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教師資格檢定,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教師資格考試:依其類科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者,始 得參加。二、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 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 育實習。前項第一款教師資格考試,其參加考試之資格、報名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繳納之費用、考試方式、時間、錄取標準、考試或錄取資格之撤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應繳納之費用,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考生之報名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酌...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