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ven Hs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12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執勤,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一、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二、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三、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四、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五、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六、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七、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八、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 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