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lloon】評論
教育基本法第8條(教師、學生、家長及學校之教育權責及霸凌防制)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lea871093】評論
教育基本法第8條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國民教育法第20-2條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家長會之責任,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人格權,有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其參與方式、內容、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