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德華】評論
第 768 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第 768-1 條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第 769 條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第 770 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羽柴秀吉】評論
和平佔有動產取得所有權不是有分善意5年跟惡意10年嗎?題目沒寫說善意還是惡意阿!
【詹佳蓉】評論
回羽柴秀吉,我覺得這題應該只是單純地想考我們對法條的熟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