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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釋字第 435 號: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B)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D)院內黨團協商、(A)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