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Zeeche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8號解釋〉(前略) 關於專門職業人員違背其職業上應遵守之義務,而須受懲戒者,基於職業團體自治原則及各種專門職業之特性,掌理懲戒事項之組織,多由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以訂定組織規程方式,組成包括各該職業團體成員、行政主管人員及有關專家之委員會,如會計師及建築師等之懲戒組織是。至於律師依法負有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之使命(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律師法第一條),其執行業務與法院之審判事務相輔相成,關係密切,法律對其懲戒機構之設立,遂有不同於其他專門職業人員之規定。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律師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法官三人、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人及律師五...
【用戶】flute731006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教師升等評定由專家委員會作成而屬判斷餘地,法院原則上不得審查,但若違法構成判斷瑕疵,則法院例外得為司法審查,不過僅就"合法性"審查,仍不得審查"適當性"
【用戶】七里唦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律師懲戒事件:依律師法規規定律師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分別附設於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其性質相當於職業法院,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七八號解釋,不服懲戒處分不得再向行政法院起訴。出自:吳庚(2015)。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臺北市:三民。第65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