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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加害人 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接受幾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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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95652
統計:A(43),B(24),C(192),D(17),E(0)

用户評論

林怡芬】評論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四章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防治第25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其他適當之懲處。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輕微者,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得僅依前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第二項之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執行,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