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oanne Lee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鐵路法【修正日期】民國95年1月13日【公布日期】民國95年2月3日第54條(消滅時效之起算日) 左列請求權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起算日期,依左列規定: 一、運送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應交付之日起。 二、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請求權,自票據填發之日起。 三、運送物交付請求權,自交付期間屆滿之日起。 四、代收貨價支付請求權,自鐵路機構發出已代收訖通知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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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鐵路法 【修正日期】民國95年1月13日 【公布日期】民國95年2月3日第54條(消滅時效之起算日) 左列請求權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起算日期,依左列規定: 一、運送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