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鐵路法及公路法分別規定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應交付之日起經幾年不行使而消滅?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十五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09853
統計:A(868),B(27),C(8),D(1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路的服務水準、 交通事業之權利義務

用户評論

【用戶】Joanne Lee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鐵路法【修正日期】民國95年1月13日【公布日期】民國95年2月3日第54條(消滅時效之起算日)  左列請求權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起算日期,依左列規定:  一、運送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應交付之日起。  二、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請求權,自票據填發之日起。  三、運送物交付請求權,自交付期間屆滿之日起。  四、代收貨價支付請求權,自鐵路機構發出已代收訖通知之日起。

【用戶】Joanne Lee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鐵路法 【修正日期】民國95年1月13日 【公布日期】民國95年2月3日第54條(消滅時效之起算日)  左列請求權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起算日期,依左列規定:   一、運送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