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第1條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相關法條
【Anin】評論
台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2
【a996088】評論
地方自治機關 : ( 中華民國百年版本 )台灣地區 :一級直轄市 :新北市,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二級縣 (市) :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宜蘭縣澎湖縣,花蓮縣,台東縣福建省政府託行政院管轄 (二級地方政府) :1.連江縣 (馬祖列島)2.金門縣
【阿四】評論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開庭,係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定期或不定期在管轄區域內,利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借用當地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以下稱當地借用機關)辦公處所開庭,受理依法應由該法院管轄之訴訟、非訟或其他案件。
【Yan Gachi】評論
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第 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