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下列何一機關之辦公處所,非屬於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得借用以臨時開庭之用者?
(A)當地法院
(B)地方自治機關
(C)司法警察機關
(D)檢察署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04511
統計:A(4),B(321),C(15),D(40),E(0)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第1條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相關法條

Anin】評論

台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2

a996088】評論

地方自治機關 : ( 中華民國百年版本 )台灣地區 :一級直轄市 :新北市,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二級縣 (市) :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宜蘭縣澎湖縣,花蓮縣,台東縣福建省政府託行政院管轄 (二級地方政府) :1.連江縣 (馬祖列島)2.金門縣

阿四】評論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開庭,係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定期或不定期在管轄區域內,利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借用當地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以下稱當地借用機關)辦公處所開庭,受理依法應由該法院管轄之訴訟、非訟或其他案件。

Yan Gachi】評論

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第 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