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ffy】評論
縣議會審議該縣決算審核報告時,應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改為 得邀請
【蘇飛】評論
第42條(決算案)直轄市、縣(市)決算案,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於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決算審核報告於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審計機關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直轄市、縣(市)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鄉(鎮、市)決算報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送達鄉(鎮、市)民代表會審議,並由鄉(鎮、市)公所公告。
【Alex Chang】評論
想請問~ 直轄市、縣市 <決算案 應於會計年度結束4個月內提出於審計機關那鄉鎮市<決算案應於<何時提出於審計機關?
【~QQ要上榜~】評論
直轄市、縣市 <決算案 應於會計年度結束4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關 → 審計機關做成 決算審核報告 → 各該議會鄉(鎮、市)→ 6個月 決算報告 → 鄉(鎮、市)民代表會 就好了~看3F的§42法條最後面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