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關於猥褻性言論之敘述,何者正確?
(A)刑法第235條規定之猥褻,因屬不確定法律概念而違憲
(B)猥褻出版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出版品事實上難以區別,應由法院依其主觀認知決定之
(C)猥褻不須以引起普通人羞恥或厭惡感而有侵害性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為限,取締者得就個案情節認定之
(D)在自己臥房內閱讀猥褻出版品,受憲法之保障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4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堅持,是為了更好的自己!上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J617"猥褻"分成兩類:第1類:暴力、性虐待、**交。(原本在J407解釋中對於猥褻的定義並沒有具體規定)第2類:對「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的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的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可以見聞或持有。(也就是說!以後晶晶書店出版同性戀裸體書籍,只要加上封套就不違法。如果沒有加上封套,那就會被稱為是猥褻物品。)當然,這個釋617號也強調,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例如同性戀)依其性道德感情所形諸的性言論或性資訊,仍應予保障。ps:釋第407號是之前針對刑法第235條所解釋的條文,裡頭對於猥褻的定義很廣泛: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應就出版目的整體觀察。個別案件是否達猥褻程度,由法規判定。(就是由於407說的不夠清楚,晶晶書店案例才會有爭議,所以新增617號來重新解釋。)(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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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J617"猥褻"分成兩類:第1類:暴力、性虐待、**交。(原本在J407解釋中對於猥褻的定義並沒有具體規定)第2類:對「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的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的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可以見聞或持有。(也就是說!以後晶晶書店出版同性戀裸體書籍,只要加上封套就不違法。如果沒有加上封套,那就會被稱為是猥褻物品。)當然,這個釋617號也強調,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例如同性戀)依其性道德感情所形諸的性言論或性資訊,仍應予保障。ps:釋第407號是之前針對刑法第235條所解釋的條文,裡頭對於猥褻的定義很廣泛: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應就出版目的整體觀察。個別案件是否達猥褻程度,由法規判定。(就是由於407說的不夠清楚,晶晶書店案例才會有爭議,所以新增617號來重新解釋。)(轉發

【用戶】艾雅亞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依據大法官釋憲617:A刑法第二百三十五...

【用戶】艾雅亞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依據大法官釋憲617:A刑法第二百三十五...

【用戶】王柏宗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D)在自己臥房內閱讀猥褻出版品,受憲法之保障舉例:想像一下自己在房間看A片 突然有FBI在門外敲門說 你犯了猥褻罪 會不會很無言....

【用戶】茂野吾郎(110普考上榜)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刑法第235條規定之猥褻,因屬不確定法律概念而違憲  ---合憲 (釋字617)(B)猥褻出版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出版品事實上難以區別,應由法院依其主觀認知決定之猥褻之言論或出版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之言論或出版品之區別,應就各該言論或出版品整體之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之社會一般觀念定之,本院釋字第四○七號解釋足資參照。(釋字617理由書第3段)(C)猥褻不須以引起普通人羞恥或厭惡感而有侵害性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為限,取締者得就個案情節認定之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釋字617解釋文第4段)(D)在自己臥房內閱讀猥褻出版品,受憲法之保障 --如樓上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