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udence Chen】評論
自106年5月1日起,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下稱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至國內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Prudence Chen】評論
自106年5月1日起,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下稱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至國內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