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A)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
(B)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C)案件之時效已完成者
(D)對於被告無管轄權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05344
統計:A(29),B(40),C(28),D(26),E(0)

用户評論

【用戶】Mier Tian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第 302 條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一、曾經判決確定者。-(A)二、時效已完成者。-(C)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第 303 條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B)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第 304 條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