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A)乙死亡後,甲之居留原因消失,應廢止其居留許可 (不撤銷廢止居留許可)(B)甲若要繼承乙之遺產,應於乙死亡起三年內以書面向乙(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 棄其繼承權 (C)甲繼承之財產總額無上限 (配偶不受200萬的限制)(D)甲不得直接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 (甲是配偶必須要長期居留才可繼承)
【用戶】buttercup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14條第2項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一、申請依親居留原因消失。但已許可依親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一)依親對象死亡。(二)於離婚後三十日內與原依親對象再婚。(三)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二、無正當理由不按捺指紋。三、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面談或未通過面談。四、喪失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五、其他不符申請程序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