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按鐵路法規定,運送物逾交付期間多久仍未交付時,託運人得視同喪失,向鐵路機構請求賠償。但未能交付之原因不可歸責鐵路機構者,不在此限。?
(A)十天
(B)十五天
(C)一個月
(D)三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88013
統計:A(22),B(7),C(563),D(10),E(0)

用户評論

【用戶】林沛淯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51條(運送物交付及賠償責任)  運送物逾交付期間一個月仍未交付時,託運人得視同喪失,向鐵路機構請求賠償。但未能交付之原因不可歸責鐵路機構者,不在此限。  請求前項賠償時,申明保留原物者,得自接到運送物到達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退還賠償金,領回原物。

【用戶】林沛淯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51條(運送物交付及賠償責任)  運送物逾交付期間一個月仍未交付時,託運人得視同喪失,向鐵路機構請求賠償。但未能交付之原因不可歸責鐵路機構者,不在此限。  請求前項賠償時,申明保留原物者,得自接到運送物到達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退還賠償金,領回原物。

【用戶】林沛淯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51條(運送物交付及賠償責任)  運送物逾交付期間一個月仍未交付時,託運人得視同喪失,向鐵路機構請求賠償。但未能交付之原因不可歸責鐵路機構者,不在此限。  請求前項賠償時,申明保留原物者,得自接到運送物到達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退還賠償金,領回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