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oanne Lee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第27條 行李、包裹、貨物之交付期間,除另有約定外,依左列期間合併計算: 一、起運期間:行李、包裹為承運之當日,貨物為承運之當日及次日。委託運前保管之貨物,為實際能承運之當日及次日。 二、輸送期間:按計費里程,依左列標準計算: (一)行李及包裹,每四○○公里或不滿四○○公里為一日。 (二)貨物,每二○○公里或不滿二○○公里為一日。 三、接送期間:接取或送交各為一日。 因天災事變、託運人請求變更運送或因不應歸責於鐵路之事由而遲延之日數,應加算於交付期間內,其不滿一日者作一日計算。 到達之行李、包裹、貨物、應發到達通知者自發出到達通知時起,不需到達通知者自完成交付準備時起,其遲延之時間,除應歸責於鐵路機構之事由外,視為未超過交付期間。
【用戶】Leo Hua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鐵路運送規則第27條已於103/12/03後修改如下: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致鐵路之設備或車輛喪失毀損者,旅客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旅客因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致鐵路機構或其他旅客受有損 害者,亦同。因此已經不再是第27條所規範的內容了
【用戶】Joanne Lee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第27條 行李、包裹、貨物之交付期間,除另有約定外,依左列期間合併計算: 一、起運期間:行李、包裹為承運之當日,貨物為承運之當日及次日。委託運前保管之貨物,為實際能承運之當日及次日。 二、輸送期間:按計費里程,依左列標準計算: (一)行李及包裹,每四○○公里或不滿四○○公里為一日。 (二)貨物,每二○○公里或不滿二○.....
【用戶】Leo Hua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鐵路運送規則第27條已於103/12/03後修改如下: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致鐵路之設備或車輛喪失毀損者,旅客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旅客因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致鐵路機構或其他旅客受有損 害者,亦同。因此已經不再是第27條所規範的內容了
【用戶】Joanne Lee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第27條 行李、包裹、貨物之交付期間,除另有約定外,依左列期間合併計算: 一、起運期間:行李、包裹為承運之當日,貨物為承運之當日及次日。委託運前保管之貨物,為實際能承運之當日及次日。 二、輸送期間:按計費里程,依左列標準計算: (一)行李及包裹,每四○○公里或不滿四○○公里為一日。 (二)貨物,每二○○公里或不滿二○.....看完整詳解
【用戶】Leo Huang(110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鐵路運送規則第27條已於103/12/03後修改如下: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致鐵路之設備或車輛喪失毀損者,旅客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旅客因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致鐵路機構或其他旅客受有損 害者,亦同。因此已經不再是第27條所規範的內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