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oanne Lee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Joanne Lee 大一下 (2013/01/24 11:11):讚2人第30條 鐵路機構依規定將運送變賣或為其他處分時,應通知旅客或貨物所有人,無法通知者公告之。其變賣所得價款,除清償未付之運雜費及變賣費用外,餘款退還旅客或貨物所有人,不足時補收之。 前項公告,得以新聞紙、網際網路或鐵路機構公告欄等方式辦理,並應至少公告三個月。 經公告期滿,變賣所得價款無人提領時,鐵路機構應提存之。
【用戶】Zheng-jie Luo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71條 不能依第一項規定通知者,鐵路機構應於新聞紙、鐵路機構網站或公告欄公告三個月。經公告期滿,變賣所得餘款無人領取者,鐵路機構應提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