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按鐵路機構依規定,將運送物變賣時,應即通知旅客或貨物所有人,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其以新聞紙、網際網路或鐵路機構公告欄等方式辦理者,並應至少公告多久時間?
(A)十五日
(B)一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49962
統計:A(112),B(703),C(1453),D(37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運輸系統管理、總則、運送物內部有喪失或毀損通知時間

用户評論

【用戶】Joanne Lee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Joanne Lee 大一下 (2013/01/24 11:11):讚2人第30條  鐵路機構依規定將運送變賣或為其他處分時,應通知旅客或貨物所有人,無法通知者公告之。其變賣所得價款,除清償未付之運雜費及變賣費用外,餘款退還旅客或貨物所有人,不足時補收之。   前項公告,得以新聞紙、網際網路或鐵路機構公告欄等方式辦理,並應至少公告三個月。   經公告期滿,變賣所得價款無人提領時,鐵路機構應提存之。

【用戶】tk919195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請問鐵路運送規則30條跟鐵路法53條,怎麼區分??內容一樣怎麼有兩個公告期間

【用戶】pd721116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53 條

【用戶】Zheng-jie Luo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71條    不能依第一項規定通知者,鐵路機構應於新聞紙、鐵路機構網站或公告欄公告三個月。經公告期滿,變賣所得餘款無人領取者,鐵路機構應提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