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珊】評論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法 第六條 第一項 行政機關名稱定名如下:一、院:一級機關用之。二、部:二級機關用之。三、委員會: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用之。四、署、局:三級機關用之。五、分署、分局:四級機關用之。機關因性質特殊,得另定名稱。
【Pony】評論
行政院➡️外交部
【已上榜 大家加油】評論
3樓,台北市政府是屬"地方"的範圍,和"中央"無關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