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A以應考學歷作為分類考試之標準,並進而採...
【popo】評論
(A) 以應考人學經歷作為分類考試之標★,...
【Altis】評論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職業自由及平等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以應考人學經歷作為分類考試之標準,並進而採取不同考試內容暨及格標準,不符平等原則(B) 修正前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以視障為分類標準,使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不符合平等權之保障(C) 藥事法與規範其他醫事人員執業處所之規定雖有不同,尚不生牴觸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之問題(D) 入出國及移民法有關「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之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 旨尚無違背111 普通考試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09215答案:A---------------------------(A)釋字第682號【中醫特考有零分或專科平均或特定科目成績未達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