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ing-ling Hsi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校務會議可議決什麼: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2條:本法第10條第1項所定校務重大事項,其內容如下:一、校務發展計畫。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四、校長交議事項。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2條對所謂「學校章則」本法第16條所稱學校章則,係指各級學校依法令或本於職權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並按規定程序公告實施之規定。 壹、「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一、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教師法第17條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九、擔任導師。……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