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mo Liang】評論
第六條 考試院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第七條 考試院設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前條各部會首長組織之,決定憲法所 定職掌之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
【貼貼樂 ( ̄︶ ̄)↗】評論
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2條考試院會議(以下簡稱本院會議)依考試院組織法第七條規定,由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組織之。考試院秘書長、副秘書長、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副首長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均應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