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iLun Wu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第3條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視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政收支狀況,由國庫就下列事項酌予補助:二、計畫型補助款之補助範圍,以下列事項為限:(一)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二)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計畫。(三)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四)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G0320018&k1=%e7%b6%93%e6%bf%9f%e5%b9%b3%e8%a1%a1%e7%99%bc%e5%b1%95&k2=%e8%a3%9c%e5%8a%a9&k3=&k4=&kwid=7231&cd=2010/12/3
【用戶】s7837248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30 條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但以下列事項為限:一、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二、跨越直轄市、縣 (市) 或二以上縣 (市) 之建設計畫。三、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四、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由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前項各款補助之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