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現行公文程式條例,不屬於「其他公文」者為:
(A)書函
(B)公告
(C)證明書
(D)公務電話紀錄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40972
統計:A(328),B(2769),C(464),D(75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文書處理手冊、公文─簽、其他公文:其他因辦理公務需要之文書

用户評論

Gina Zhuang】評論

公文程式之類別如左:令: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用之。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咨:總統與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函:各機關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公告: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其他公文。

貼貼樂 ( ̄︶ ̄)↗】評論

公文程式條例 第2條 (公文程式之種類)公文程式之類別如下:一、令: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用之。二、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三、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四、函: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五、公告: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六、其他公文。前項各款之公文,必要時得以電報、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公文程式條例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