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key Lee】評論
請願權:人民對於某件事項,有向政府機關或國家其他機關、首長表達心願之權利。 訴願權: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爲有違法或不當,致影響權利或利益時,可以向原處分的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TP.C.K.】評論
陳情則是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建議、行政法令查詢、行政違失舉發或行政上權益維護,向主管機關陳述其意見;而請願則是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提出其訴求。就陳情而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8條,人民對於興革建議、法令查詢、違失舉發或權益維護等事項,得向主管機關陳情,可見人民陳情的對象是上開各事項之主管機關。就請願而言,依據請願法第2條規定,人民可以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是主管行政機關表達願望,惟此必須注意者,請願法第3條明定請願事項不得牴觸憲法或干預審判,亦即人民對於依法應提起訴訟或訴願之事項不得向各級司法機關(法院)請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