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下列何種行為,當事人不得於第二審程序為之?
(A)訴之追加
(B)提起反訴
(C)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更審時為附帶上訴
(D)提出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發生之新事實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0996
統計:A(28),B(26),C(128),D(30),E(0)

用户評論

May】評論

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 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

潞熾雪】評論

附帶上訴乃被上訴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利用他造提起之上訴程序,附帶聲明不服,而請求第二審法院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制度。

吳安】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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