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依據我國現行特殊教育法規,有關聽覺障礙鑑定基準的敘述,下列何者是不正確的?
(A)以優耳最佳矯正之聽力損失值為準
(B)六歲以下聽力損失達二十一分貝以上
(C)七歲以上聽力損失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D)聽力檢查以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方式為主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31148
統計:A(486),B(41),C(34),D(236),E(0)

用户評論

JANET XIE】評論

沒有提到矯正,矯正算的話 戴助聽器恢復聽力的 都不是聽障了。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 ,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 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 平均值,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 二、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 後認定。

飁草】評論

不正確口<

Bunny】評論

原來是沒有提到優耳呀!

大雄】評論

回樓上的老師~第一款規定有提到優耳喔~一、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 平均值,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是不須經最佳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