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ET XIE】評論
沒有提到矯正,矯正算的話 戴助聽器恢復聽力的 都不是聽障了。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 ,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 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 平均值,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 二、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 後認定。
【飁草】評論
不正確口<
【Bunny】評論
原來是沒有提到優耳呀!
【大雄】評論
回樓上的老師~第一款規定有提到優耳喔~一、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 平均值,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是不須經最佳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