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atial】評論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一、考試。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看完整詳解
【胡愛晏】評論
培訓未規定,是模糊地帶109年地特考題
【河魚】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一、考試。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阮如樺】評論
考試院職權退撫保全法制考雞包人蔘
【有朝,游成上榜的形狀(11】評論
考試院職掌情形分為兩種>>1. 「法制權」 (屬部分執掌):「免積極包升」 ||||| 任考級褒陞 免績俸獎遷 2. 「法制+執行權」 (屬完全執掌) :「考銓保退撫」 ||||| 考銓保退撫 試敘障休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