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白】評論
第 55 條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第 56 條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第 57 條鄉(鎮、市)...
【Ya-ping Siao】評論
<<補充考點>>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125+125=250 副市長+1縣人口聚居達200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人口聚居達50萬人以上未滿125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人口聚居達10萬人以上未滿50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chocowo0524】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
【ヽ(✿゚▽゚)ノ】評論
直轄市設置標準:人口聚居125萬人★★,...
【林盈珮】評論
補:升格縣轄市: 人口達15萬人以上未滿50萬人省轄市: 人口達50萬人以上未滿125萬人直轄市: 人口達125萬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