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所謂行政私法之「私法」 ,通常係下列何種性質?
(A)執行任務之「目的」的私法屬性
(B)執行任務之「手段」的私法屬性
(C)執行任務之「目的」及「手段」皆屬私法性質
(D)執行任務之「目的」或「手段」與公法性質無關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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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每分每秒都在創造,再創造】評論

手段有1輔助2營利3私法

Teresa Wu】評論

王說 (王繼軍教授):公法與私法關係的實質是公權力與私權利的關係。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劃分公法與私法最主要的目的是,明確界定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生活領域,從而廓清公權力與私權利行使的邊界。陳說 (陳朝建教授):我國法律無論憲法、民法、刑法、商法或行政法,常同時具有公法與私法之性質,無從以一定之標準分類,例如:(一)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國民大會代表、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行政院首長、司法院首長及大法官、考試院首長及考試委員、監察院首長及監察委員之產生及職權,固屬公法,但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依前大法官林紀東先生之見解,又屬於保障私人利益之規定,即...

我有中二病】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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