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霸昏】評論
行政罰法第27條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臭小子】評論
行政罰裁處權 3年
【110年人事行政高考必考上】評論
裁處權之意涵:1.定義:係國家對違反行政法義務者得課處行政罰之權力,屬『形成權』,非公法上請求權。故行政罰法§27第1項之裁罰權時效(3年)與行政程序法§131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5年)係屬2事。2.前階段 裁罰性行政處分:行政罰法§2(禁、剝、名、警) 單純不利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3.後階段 執行期間(不管是行政罰or公法上單純金錢給付義務) (1)行政罰法(VA)+行政執行法 (2)行政程序法(VA)+行政執行法4.判斷是否為裁罰性不利處分(行政罰法§2 禁、剝、名、警)(1)正面判斷三要件a.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b.不利處分 c.處分具有『裁罰性』(2)負面排除5種類型(預、撤、除、強、保)a.『預』防性不利處分b.『撤』銷、廢止原...
【nemo(110雙榜,不鎖】評論
可以跟行政程序法做比較(會中斷時效)
【考生的日子】評論
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