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甲於民國107年7月1日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未涉及刑事犯罪),並於107年10月1日發生行為結果。乙行政機關於108年3月1日對甲裁處行政罰,甲不服,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嗣經行政法院判決「訴願 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並於109年5月1日判決確定。倘若乙行政機關須重新作成裁罰處分時,其裁處權時 效應自何時起算?
(A)107年7月1日
(B)107年10月1日
(C)108年3月1日
(D)109年5月1日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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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幾霸昏】評論

行政罰法第27條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臭小子】評論

行政罰裁處權 3年

110年人事行政高考必考上】評論

裁處權之意涵:1.定義:係國家對違反行政法義務者得課處行政罰之權力,屬『形成權』,非公法上請求權。故行政罰法§27第1項之裁罰權時效(3年)與行政程序法§131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5年)係屬2事。2.前階段  裁罰性行政處分:行政罰法§2(禁、剝、名、警)                單純不利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3.後階段  執行期間(不管是行政罰or公法上單純金錢給付義務)  (1)行政罰法(VA)+行政執行法  (2)行政程序法(VA)+行政執行法4.判斷是否為裁罰性不利處分(行政罰法§2 禁、剝、名、警)(1)正面判斷三要件a.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b.不利處分  c.處分具有『裁罰性』(2)負面排除5種類型(預、撤、除、強、保)a.『預』防性不利處分b.『撤』銷、廢止原...

nemo(110雙榜,不鎖】評論

可以跟行政程序法做比較(會中斷時效)

考生的日子】評論

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