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ice】評論
(A)再審之訴專屬於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判決之原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75條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四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二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B)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78條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
【芹】評論
Q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關於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再審之訴專屬於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判決之原行政法院 (B)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裁定」駁回 (C)再審之訴雖有再審理由,行政法院如認為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判決」駁回 (D)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整理:不合法→裁定駁回雖有理由,原判決正當→判決駁回 無理由-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
【一起加油】評論
再審之訴為形式的形成訴訟 既已進入有無理由之審查 當然要以判決為之
【趙露思劉宇寧結婚了嗎(10】評論
我是照著這個表選的
【mia】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275條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A)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