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daniel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國籍法第20條第4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B)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用戶】daniel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國籍法第20條第4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B)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用戶】pupu已上榜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國籍法第20條第4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B)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