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關於地方行政機關之人事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直轄市政府置參事、技監、顧問、參議,由市長依法任免之
(B)人口在30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增置副市長2人,以簡任第9職等任用
(C)人口在125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秘書長1人,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D)人口在20萬人以上之市之區,得增置副秘書長1人,由市長依法任免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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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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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人口在30萬以上之縣轄市,得增置副市長2人,以簡任9職等任用-> 地制57:置副市長1人,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10職等任用(C)人口在125萬以上之縣(市),得增設副祕書長1人,由副縣(市)長依法任免之->地制56:縣市本來就有只有一個秘書長。另外人口125萬以上得增設的是副縣(市)長1人,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D)人口在20萬以上之市之區,得增置副秘書長1人,由市長依法任免之->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18:市之區設區公所,置區長1人、秘書1人,均由市長依法任用->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13:直轄市之區設區公所,區長1人、主任秘書1人;人口在20萬以上之區,得置副區長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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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1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