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daniel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國籍法第19條第1項與第2項規定: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除依第9條第1項規定應撤銷其歸化許可外,內政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2年得予撤銷。(D)但自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5年,不得撤銷。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其係通謀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受前項撤銷權行使期間之限制。(B)國籍法第9條第1項與第2項規定: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使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A)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3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要件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六、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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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國籍法第19條第1項與第2項規定: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除依第9條第1項規定應撤銷其歸化許可外,內政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2年得予撤銷。(D)但自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5年,不得撤銷。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其係通謀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受前項撤銷權行使期間之限制。(B)國籍法第9條第1項與第2項規定: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使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A)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3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要件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六、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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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國籍法第19條第1項與第2項規定: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除依第9條第1項規定應撤銷其歸化許可外,內政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2年得予撤銷。(D)但自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5年,不得撤銷。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其係通謀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受前項撤銷權行使期間之限制。(B)國籍法第9條第1項與第2項規定: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使得喪失原有國籍者.....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