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A)對於行政收容事件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B)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勒令停工處分而涉訟
(C)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之告誡而涉訟
(D)稅額新臺幣30萬元之稅捐稽徵事件涉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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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emmy110169】評論

第 229 條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      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      .....

maple850310】評論

第 229 條

amy6666a】評論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229各款交通裁決(§237-2,不須訴願)收容聲請(§237-11)通常程序(§104-1)保全證據(§175)假扣押(§294)假處分(§300)強制執行(§305)受刑人司法救濟(#755、§130-1)

nemo(110雙榜,不鎖】評論

樓上有誤吧?簡易訴訟:第一審是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通常程序:第一審是高等行政法院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