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系氣質妹」】評論
就爭點一言: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之 「法定救濟期間經過」係指,原處分已經逾 越行政救濟之法定期間,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不得再依訴願及行政訴訟之規定,提起行政 救濟。 ... 因而, 行政法院駁回原告之訴的確定判決,所認定 之事實與表示之法律見解,對行政機關不生 既判力之效果。
【CHIH-HUNG YUA】評論
這一題和形式存續力、時效等等無關,而是在問提起「怠為處分之訴」的要件,簡單來說,行政程序法117機關是得,有裁量權,但行訴5I起訴必須要應作為而不作為,而且還要依法申請,所以甲只能陳情QQ
【余胱鐘】評論
結果竟然是直接考117條的條文內容....那個已逾法定救濟期間...
【最佳姐】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 (行政處分之撤...
【威漢】評論
個人的一點想法:訴願是針對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再來,行政訴訟需要有前置。這麼一來,只剩下陳情陳情在於人民對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各機關提出之具體意見表達。
【Laura】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判字第 29 號判決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固亦 係針對已發生形式確定力之行政處分所為之例外規定;惟 依本條文中關於「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 為違法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撤銷」之文字,足知本條規定之「撤銷」係委諸行政機關為裁量,即其僅係賦予行政 機關得自為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職權,並未給予人民得請 求行政機關自為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請求權,尚與上述行 政程序法第128條之規範意旨有別,自不得據本條所規範 行政機關得自為撤銷之違法行政處分,不以未經行政法院 實體判決確定為限一節,而謂得依同法第128條請求重開 行政程序之行政處分亦應為相同之解釋。117條雖然跟128條一樣都是"法定救濟期間經過"之撤銷變更等,但是117條只有賦予行政機關撤銷權限,沒有給人民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