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u YeanHsin】評論
A選項第 61 條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看完整詳解
【110年人事行政高考必考上】評論
有關『聽證』(AP"§54-66)相關概念前言:如能在嚴謹慎重之聽證程序下,一次作成正確、合法且妥當的VA,遠比VA作成後,再加以糾正之行政成本要低,也較能避免人民的權益遭到侵害。1. 聽證(規定於AP"§54-§66):主要目的係為保障「不利益處分」或稱「負擔處分」之相對人於處分作成前,能有參與表達意見之機會,藉此提高行政處分之正確性,並保障人民之權益。積極功能:集思廣益、加強溝通、促進參與、提高行政效能。消極功能:防止偏私、杜絕專斷、確保依法行政。2. 聽證之「進行程序」(AP"§60-§66):(1)§60:聽證之開始,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始 非朗讀案由(X)(2)§61:聽證當事人之權利,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其他當事人、機關指定...
【高考人事-兼職考生狂刷題】評論
有關『聽證』(AP"§54-66)相關概★★★:...
【popo】評論
(A)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