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my110169】評論
第 21 條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第 22 條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仍得裁處沒入。物之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第 23 條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
【努力快快上岸的養如】評論
以前也有一次考過也是故意少寫重大...結果又錯了...
【許羽賢】評論
考這樣也太刁…
【小宇】評論
治宇老師上課強調的重點。重大重大。語氣增強表示考過很多次
【15】評論
第 22 條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仍得裁處沒入。愛考!!!!
【球球】評論
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仍得裁處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