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l02440581】評論
釋字第 491 號【公務人員考績法免職處分要件之授權規定違憲?】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權利,其範圍不惟涉及人民之工作權及平等權,國家應建立相關制度,用以規範執行公權力及履行國家職責之行為,亦應兼顧對公務人員之權益之保護。 公務人員之懲戒乃國家對其違法、失職行為之制裁。此項懲戒得視其性質,於合理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由其長官為之。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免職之懲處處分,為限制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其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方符憲法第23條之意旨。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同條第二項復規定一次記二大過之標準由銓.....看完整詳解
【呱】評論
NO.491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免職之懲處處分,為限制其服公職之權利,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
【上岸跟你說】評論
請問免職等同於停職嗎?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八條規定,服務機關對於專案考績應予免職之人員,在處分確定前得先行停職。受免職處分之公務人員既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則免職處分自應於確定後方得執行。
【qewr98】評論
回7樓1. 考績法第6、7條規定: 考列丁等予以免職2. 有任用法第28條以下各款消極任用資格者應予免職任用法裡面的任用免職的意思是 只要法定免職事由消滅後即得依其原具備之任用資格,就可以再任公務人員。而考績免職的公務人員,因為並沒有被撤銷原本依法取得的公務人員身分(依法考試合格 依法升等合格 依法銓敘合格)所以還有再任的可能。而另外一個是懲戒法裡面的免除職務,不得再任公務人員(懲戒法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