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救濟之申訴制度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係以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為程序標的
(B)區分為申訴及再申訴兩救濟程序階段
(C)提起申訴及再申訴皆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之
(D)不服再申訴決定,在一定條件下仍得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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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wei】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8條申訴之提起,應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Ying Chi Tsai】評論

NO.785解釋文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人民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與其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自得按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並不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而異其公法上爭議之訴訟救濟途徑之保障。中華民國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第78條及第84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均尚無違背。

easymoneysnip】評論

就我所知 需要有涉及權利侵害才能在經過申訴、再申訴的程序後提行政訴訟至於為何不能因為工作條件、管理措施而打行政訴訟,這部分要請其他摩友幫忙了。我是有找到以下資訊:雖然是合憲解釋,這號解釋一改過去司法實務就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不當,認為只能申訴、再申訴,而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見解,解開了公務人員提起司法救濟的枷鎖。理由書指出:「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即予剝奪。」來源:785號解釋之一:解開公務員特別權力關係的枷鎖 – 一起讀判決 (casebf.com)

考生的日子】評論

必須要搞懂 D 選項我是想到公立學校老師於受到不續聘時可以循著 申訴 再申訴+行政訴訟救濟

ミヤザワ】評論

https://medium.com/%E6%B3%95%E5%BE%8B%E7%A7%91%E6%99%AEcheck-it-out/%E5%85%AC%E5%8B%99%E4%BA%BA%E5%93%A1%E4%B8%8D%E6%9C%8D%E8%80%83%E7%B8%BE%E4%B9%99%E7%AD%89%E6%94%B9%E7%82%BA%E6%8F%90%E8%B5%B7%E5%BE%A9%E5%AF%A9-7b890baa002樓上可參考這個我的理解是#785之後到底是不是「工作條件管理措施」其實是要法官認定有可能機關認為是但法官認為不是,那就可以再提行政爭訟法官也認為是「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的話,就叫你回家XD另外其實有很多機關以前認為是「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的在109公佈的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中改認行政處分了(連結裡有供參 有誤請高手改正~